

原文部份來自作者 Facebook,並經作者同意後轉載至 INSIDE。作者陳建佑律師畢業於東吳法研所、台科大管理研究所,現為資鋒法律事務所所長、成果行銷有限公司法律顧問、中華亞太智慧物聯發展協會理事,也是比特幣及虛擬通貨發展協會會員、北科大區塊鏈研究社社員。
目前身兼方格子的專欄作家、NoMoreLaw 節目的 Podcaster 以及業餘舞者。主要在關注及研究資訊法律的相關議題,希望能找尋這世界的烏托邦。
AI 相關新聞正夯
若 Midjourney 生成圖片玩膩了,也有 DALL-E 與 Stable Diffusion 可以玩繪圖。ChatGPT 聊天機器人可回答問題、協助翻譯、撰寫程式、撰擬小說或文章等,從 2022 年底至今讓我們普羅大眾玩得不亦樂乎,蹦出新滋味與玩法,彷彿 AI 這玩意兒又往人類想像的科技未來目標推進了好幾碼。
2022 年 12 月間有某加密貨幣社群利用 ChatGPT 去寫交易機器人、寫加密貨幣相關論文。到了 2023 年 2 月,微軟與 OpenAI 的 ChatGPT 合體後,新版 Bing 或 Edge 可直接用 AI 搜尋最新的資訊或新聞事件,逼得搜尋老大哥 Google 連忙拿出 Bard 迎戰。
因 AI 應用所衍生的爭議不曾間斷
然而,微軟與 GitHub、OpenAI 在 2021 年 6 月間發表的 AI 程式碼編寫工具 Copilot 推出後就引起開發者質疑,並在隔年提起集體訴訟主張侵害程式著作權。Getty Images 公司也已正式提告 Stability AI 公司,指控其濫用圖庫中超過 1200 萬張的圖像素材,去訓練 AI 圖像生成系統 Stable Diffusion。
日前作家吳淡如遭到炎上,只因她在臉書上發布一張透過生成式 AI 程式 Midjourney 製作的圖畫,卻稱為「電腦繪圖」,引來眾多藝術創作者與網友的撻伐,吳淡如更曾在限動質疑 AI 這樣的圖畫是否能具有著作權。這些事件在在讓我們又有機會省思 AI 程式對於著作權認知的衝擊。
AI 生成的著作權問題需分層探討
關於 AI 生成的作品有二個層面的問題需要探討:
- AI 訓練過程、機器學習,涉及是否重製著作而侵權、有無合理使用?
- AI 產出之物,是否著作?有無著作權?著作權應歸屬誰或歸屬公共領域?
法律人往往會針對以下問題做一系列的討論:AI 生成出的內容及其權利歸屬,究竟有無智慧財產權(例如著作權、專利權等)?該權利是否屬於 AI 的製造商、編碼者、AI 的使用人或 AI 本身?是否有侵害相關權利的情況發生?甚至是否應賦予 AI 有權利義務主體或法律上的身分地位。
舉凡 AI 大數據資料蒐集、處理、資料探勘等資料分析技術,只要符合合理使用(Fair Use)原則的轉化性因素(Transformative Factor),就不會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前述 Copilot 與 Stable Diffusion 的案件均涉及這個爭點。
註 1:(關於合理使用原則與轉化性因素,請參閱作者論文:人工智慧著作權法及管理規範之研究,台科大 EMBA 管研所碩士論文。)
人類指令的強弱決定 AI 的色彩強弱(AI 是否僅為工具)
再來關於「AI 產出之物是否著作」就可以爭論不斷。以人類使用數位單眼相機攝影拍照為例,我國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只要攝影者對於該攝影著作具有一定的想法,不論是否使用機器內建的拍攝模式或參數,均可認定具有原創性(創作性),而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
註二:智慧財產法院 2020 年 10 月 22 日民著上字第 2 號判決、2020 年 10 月 29 日民著上易字第 15 號判決意旨。
我認為按照上述見解,那在 AI 程式方面,先將原圖數據化,把光影、像素、顏色、空間之間的數值變換,再透過機器學習模型去產出新的圖像。基於此,人類透過 AI 程式下達指令所生成的作品,應具有原創性,那就構成著作權所謂的「著作」,這就是 AI 生成作品的著作性。
不過,世界主流見解均認為,若 AI 只是創作工具,人類參與創作的程度居多,作品屬於人類精神活動的產物,則人類主導的 AI 著作可取得「著作人身分」。反之,若 AI 著作純粹是 AI 隨機過程生成的作品,缺乏人類抽象思想或想法具體化體現的原創表達形式,即使 AI 作品看起來具有上下文意,AI 本身也不應取得著作權保護,因為其缺乏著作權初始設想的功用,即提供人類一項經濟誘因以鼓勵創作,進而豐富人類文化與智慧知識資產。
這裡引用幾個判決讓大家參考: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字第 1070420 號函文就明確表示只有「人類」參與創作,人類才是所謂的「著作人」,該作品或成果的「著作權」始能由「自然人」或「法人」享有;人工智慧只是機器,著作權無法由其歸屬。
智慧財產法院 98 年度民著上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也認為如此:「按數表亦非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亦為著作權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明定。本件上訴人系爭電腦分析圖表,其分析圖之產生有賴使用人輸入相關參數後,電腦軟體依據該參數自行運算並製作出分析圖,是以上開分析圖之產生或變化,係電腦軟體依據輸入之參數運算後之結果,此種結果既係依據數學運算而得,自非『人』之創作,自難因此認為係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標的。而本件被上訴人之『各類必要費用電腦分析圖表』,亦係本於上開方式產生,其內容亦非『人』之創作,自無所謂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問題。」
在專利發明人認定上,2022 年 7 月 21 日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55 號判決認定專利發明人「以自然人為限」,不認可 AI 系統 DABUS 為專利發明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度行專訴字第 3 號判決亦然。
換言之,即使 AI 得依其自主性而自行研發或創作,都不應當然取代人類成為研發或創作的主體,因 AI 無論其呈現何種自主性,都無法脫離 AI 技術之形成始於人類的事實。況且從權利主體規範體系來看,現今各國法律體系均承認人類為唯一具體權利主體適格者,其他僅為客體之地位,為人類所支配之物,縱使其有生命之動物(如著名的猴子自拍案:Naruto v. Slater)或自主性之 AI 亦同。
註三: Naruto v. Slater, No. 15-CV-04324-WHO, 2016 WL 362231 (N.D. Cal. Jan. 28, 2016).
然而我認為,隨著 AI 相關技術不斷發展,演算法日益創新,AI 自主學習已在實現當中,是以,現行著作權法體制是否足以面對未來科技發展的挑戰實應予以檢討,若現行著作權法保護對象依然僅限「人類」,那麼 AI 自主學習產出的非人類著作涉及的經濟利益,可能應劃歸其他法律領域處理較為妥適。
儘管目前全世界主流看法均認為,透過 AI 生成出的作品不會是著作權法所謂的「著作」,也就無所謂著作權的產生或歸屬,但我認為其實這些都是很有討論空間,也就是說它很可能仍是「著作」,且將產生著作權歸屬的問題,未來都有可能出現新的法規與法院判決去調適或改變現況。
我們不妨可從 AI 強弱的分級、人類對 AI 下指令的強弱,來決定 AI 的色彩強弱(AI 是否僅為工具)、著作權應如何歸屬:
弱 AI:
通常是指類似 Apple 內建 Siri 那樣程度的弱 AI,在這階段人類下的指令都是相對強勢,因 AI 僅有工具性的程度而產出「著作」,此時由人類同時取得著作人及著作權人的地位,應屬無疑,也符合現今法律體系。在 AI 的著作權歸屬,若 AI 只是創作輔助工具,則著作權就屬於使用者;若 AI 自主創作比例高,但著作權仍應歸屬於使用者。
另可稍微參考騰訊機器人 Dreamwriter 案—中國司法關於 AI 寫作的第一個案例,該法院判決的大意是:AI 雖然不是人,但是 AI 背後無數的開發者和內容團隊的綜合智慧財產權成果還是應該得到法律保護。
這個案件可能會成為今後類似案件的 Leading Case,因為 AI 程序輔助內容創作(即「弱 AI」)如今已是十分普遍。近年來寫作機器人在行業中知名者,例如 Narrative Science 開發的 Quill、騰訊的 Dreamwriter、百度的 Writing-bots、微軟的小冰、阿里的 AI 文案,都能夠跟隨熱點變化快速搜集、分析、聚合、分發內容,越來越廣泛地應用到各商業領域。
這趨勢導致的法律結果是,不論是機器或 AI 寫作的著作,他人仍然不能夠抄襲,因為機器或 AI 寫作也是人類智力投入的成果,他人欲不勞而獲、使用該成果,即是侵害著作權。這樣結論不僅能激勵企業投入研發 AI、產生創作,更避免該著作落入公共領域,使任何人皆得不勞而獲地使用 AI 之生成作品或結果,甚至主張擁有著作權。
強 AI:
藉由人類之晶片設計與電腦軟體所建構之深度學習,在人類期待的任務範圍與功能內,令 AI 實施創作行為。目前 Midjourney、DALL-E、ChatGPT 都已來到這個地步。
在 AI 與人類協力下共同完成著作之表達,且又符合著作原創性的要求,依著作權法所採之創作完成主義,AI 與人類共同完成著作時,人類仍是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縱使人與 AI 是協作關係,若將 AI 視為「工具」,現今實務上往往需參看 AI 廠商或公司所公佈的授權內容(Service Agreement)、使用政策(Policy)或服務條款協議(Terms of Service Agreement, ToS)。
但還是先回歸基本問題—「AI 產出之物是否著作(具有原創性)?」,且我們必須知道,目前的技術可能已接近一個科技奇點(Technological Singularity),也就是說,這時候其實很看重透過人類的強力指令,才能讓 AI 創造出接近人類滿意或想要的作品與結果,人類對 AI 下指令是強的,則 AI 的色彩就弱,僅有工具的性質或屬性,該生成作品之著作權自然應歸屬人類。
反之,人類的指令過於簡易、粗略或膚淺,則 AI 純粹是隨機過程生成出作品,缺乏人類抽象思想或想法具體化體現的原創表達形式,所以不符合「著作」的定義。即使 AI 作品有勉強成立或稱得上「著作」,則由於 AI 的色彩太強,反而是人類像工具的性質或屬性,該生成作品之著作權可能就歸屬到「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進而衍生出更多法律爭議。
申言之,強 AI 產出的作品,若不認同其具有著作權,而進入「公共領域」,那等同可自由存取、copy(重製)也沒責任;甚至這些「無著作權」的「著作」,若進一步作出的衍生著作,又是否享有著作權?
強 AI 產出的作品,如具有著作權,例如人類在 ChatGPT 下指令主角基本人設、場景、故事方向,生成一個「劇本」;在 Midjourney 生成的「圖像」,他人得否逕自重製取用,甚至意圖營利而製作成為商用產品或相關服務?都是非常頭痛的法律及產業問題。
超 AI(或 AGI—通用人工智慧):
超越人類原本對 AI 的期待範圍。若一旦 AI 能自主表達以為創作,可能應修改著作權法,承認其為表達能力。否則,AI 的創作應無法認定其為著作人而立即進入「公共領域」,此非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或宗旨(調和社會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所樂見。著作原創性的判斷也應基於承認 AI 本身的自主表達能力前提下為之。
如果 AI 自己可不斷再生成、演進作品,直到原本下指令給 AI 的人類自己都不知道為何 AI 會到達如此呈現的程度。這也是我試玩 DALL-E 看到的結果。此時,人類對 AI 下的指令也不用再管強弱,因為 AI 本身的色彩已經極強,這時候已應修改著作權法,甚至考慮建構新的法制體系,承認 AI 本身享有著作權。
應以最新技術來看著作權問題
我們從美國的 AI RMF(風險管理架構)與白宮的 AI 權利法案,及歐盟的可信賴 AI 指導原則、人工智慧法草案,其核心精神均是「以人為本」,AI 的運用僅得作為輔助人類的工具去使用。另外有一點很重要的是,不論 AI 的風險等級如何,都不能傷害與欺騙人類(例如機器人三大法則),且在使用 AI 工具時,例如政府、企業或人類在使用 Midjourney 繪圖或 ChatGPT 創作任何內容時,絕對要向對方或大眾事先表明這是 AI 的使用。
絕大多數的法律專家都認為,AI 所牽涉到的著作權議題可從兩方面去探討。一是現行著作權法制如何適用;二是著作權法制要不要配合新科技的發展進一步調整。AI 是人所設計完成之電腦程式著作,本身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但 AI 所自行完成之成果「不是人之創作」,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
我認為就現行法律體制與規範而言,目前 Midjourney、DALL-E、ChatGPT 都已到「強 AI」的科技奇點,很看重透過人類的強力指令,才能讓 AI 創造出接近人類滿意或想要的作品與結果,人類對 AI 下指令是強的,則 AI 的色彩就弱,僅有工具的性質或屬性,該生成作品之著作權自然應歸屬人類。但如 AI 的色彩太強,反而是人類像工具的性質或屬性,該生成作品之著作權可能就歸屬到「公共領域」,進而衍生出更多法律爭議,都是有待我們持續關注與努力研究的方向。
既然已有使公司等機構具有法人格的普遍立法,則使強 AI 具有法人地位或法律上的人格權應無不可。而美國律師 John Frank Weaver 也認為有其必要,且須設立相關配套措施,例如保險制度或基金去撐起 AI 身為權利主體所應有承擔責任的能力或需要。惟立法賦予強 AI 具有「電子人格」或權利主體,是否將延伸到智慧財產領域包括著作權,值得觀察,也為吾人建議未來繼續研究之方向與議題。
責任編輯:Chris
核稿編輯:Jocel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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