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來自中央社,INSIDE 授權轉載。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數位發展部組織法,明定其掌理的 10 大事項,包括國家數位發展政策、通訊傳播與數位資源的規劃、推動,及數位科技應用與創新發展環境的建構等。
此外,數位發展部的次級機關為數位產業署、資通安全署。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聯席會議 5 月 5 日初審通過發展部組織法草案;行政院所提書面報告指出,數位發展部是為實現總統蔡英文揭示,加速推動台灣數位發展政見所籌設的專責機關。
行政院數位發展部籌備工作小組召集人郭耀煌當時列席報告則指出,數位發展部將整合電信、資訊、資安、網路與傳播 5 大領域,整體規劃國家數位發展政策,統籌基礎建設、環境整備及資源運用業務,以達成國家數位轉型的目的。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數位發展部掌理的 10 款事項,包括國家數位發展政策的規劃、協調、推動、審議與法規擬訂及執行;通訊傳播與數位資源的整體規劃、推動及管理;數位科技應用與創新發展環境的建構及人才培育,以及國家資通安全政策、法規、重大計畫與資源分配等相關事項的擬訂、指導及監督;政府資訊、資安人才職能基準的規劃、推動及管理等事項。
三讀通過條文也規定,數位發展部置部長 1 人;政務次長 2 人、常務次長 1 人。此外,數位發展部為因應全球數位科技快速發展等情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的規定,聘用數位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 100 人。
行政院版草案原本數位發展部僅設有資通安全署,三讀條文增加了數位產業署。立法院會今天也三讀通過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及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組織法。
推動數位產業署組織法立法的民進黨立委劉世芳,在完成立法程序後發言提到,為了擘劃下一個世代的產業願景,政府透過組織再造的方式,提出「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但卻未見有關數位產業發展之方案,恐不敷日新月異的科技進展及數位轉型需求。
劉世芳說,因此,在 5 月 5 日司法及法制聯席交通委員會審查時,朝野立委保留行政院版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第 5 條,也就是希望除了具備「煞車功能」的「資安署」之外,另外設立具備「油門性質」的「數位產業署」,期望帶動整體數位產業的發展。
劉世芳指出,有鑑於此,她率先提出第一份數位產業署組織法草案,也感謝行政部門從善如流,同意增設數位產業署。
劉世芳說,相信在成立數位產業署之後,台灣的數位產業更能「軟、硬兼備」,共同打造台灣高科技產業的「護國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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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Chris
核稿編輯:M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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