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硬塞專家開評】這張綠圖紅了!一張圖,了解著作權、商標權

本篇原文刊登於作者臉書,INSIDE 經授權轉載。關於作者詹豐隆現職博盛國際智權法律事務所總經理、智由博集總編輯,擅長智慧財產權分析/智權管理與維權、智慧財產權侵權危機處理、企業智權提案制度規劃、新創企業的專利佈局規劃,也擅長以最白話的文字,剖析艱澀難懂的智慧財產權。
隨著「麟洋配」獲得奧運羽球男子雙打金牌的捷報傳來,這關鍵性的一球,想必當日在電視前看轉播的觀眾朋友一定無法忘懷,一時之間,這個由鷹眼系統產出的落點判斷畫面,成了大家歡欣雷動最有力的支撐。
由此,網路上紛紛出現了以些為底再加上創意後的畫面及圖片,例如加上「Taiwan」字樣的「新國旗」、更有甚者,幾乎是在最短時間內,腦袋動的快的商人們,紛紛報出以此圖為底的商品,例如印有此圖樣的杯子、浴巾、枕頭、T恤…商品五花八門、應有盡有。
再時隔一日,竟傳出已經有商標申請人以『此圖加上「Taiwan」字樣』向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商標註冊的申請,指定的類別分別為第 21 類(杯子類的相關商品)、第 24 類(毛巾、浴巾內的相關商品)、及第25類(衣、褲、帽、襪類的相關商品)。
事實描述到這邊,接下來就是智慧財產權的問題需要釐清了。
1.這個「原圖」未受著作權保護嗎?那麼多人利用這個原圖來做二次創作(著作權法中的「改作」),是否都有取得這個原圖創作者的授權?
2.依這個「原圖」進行改作後的「新圖」(僅是以這個代名詞做區分),是否能經申請而完成商標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
關於著作權的基礎觀念
一、「著作權」
是「智慧財產權」的其中一種,現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完成主義」,亦即,創作人在完成一個創作後,此創作如果符合「原創性」、及具有最低限度的「創作過程」,無論是否被公開,此創作即應受著作權保護。
舉例而言,部落客完成一篇文章、攝影師拍攝完成的照片、Youtuber拍攝完成的一段影片等,這些創作成果通稱為「著作」,而這些創作人即為「著作權人」,對該著作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1.「著作人格權」:為完成著作的創作人(即著作人)所享有,這裡的「人」必須是「自然人」。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人格權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在著作完成前透過約定(例如契約),則可由非創作著作之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自然人或法人),例如基於雇傭或出資委託他人創作之法律關係。
2.「著作財產權」: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對其著作「專有」的權利,例如「重製權」、「改作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等等,換句話說,其他人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是不可以對該著作進行例如「重製」或對該「著作」進行「改作」,否則就有可能侵害該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依事實情況判斷是侵害哪一種著作財產權)。
二、前述的「原圖」是否受著作權保護
如果拉回到最初,這個原圖的產生,是由比賽場中的鷹眼系統,經由影像擷取後,再經程式演算跑出來的結果(圖形產生),如果它確實是利用 AI 運算而產生的,那麼在「圖形」產出的部份是否能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就很有得討論了。
我個人是覺得這個「原圖」不屬於著作權中所定義的「著作」,因為演算應該不能算是創作過程,再者,最關鍵的是,如果這個「原圖」是由 AI 演算後所呈現出來的結果,那麼這個產出就不是屬於「人為」的創作,也就是有自動演算能力以產出結果的「AI系統」,並非著作權法中所定義的「著作人」(AI 非人啊)。
所以小結以上的判斷,個人認為,這張「原圖」如果確實是由AI產出的結果,因為非屬於「人」的創作,無論其成果是否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就現行的著作權法的規定,此「原圖」並不是可受著作權保護的標的。
三、利用這個「原圖」是否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如同前述,如果這個「原圖」確定是由「AI」完成的創作,那麼就不受現行著作權法的保護,既然如此,則其他人無論是「重製」這個「原圖」、或進一步對這個「原圖」進行改作,依現行法判定,確實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疑慮,或者更精準的說,沒有著作權人可以主張其著作權受侵害。
目前已經可以看到很多利用這個「原圖」的改作結果,看起來應該是沒有人有去做「取得授權」的這個動作,或許各利用人均是認為這個「原圖」不受著著作權保護,但希望不是用猜的,因為相同的情況,如果這個「原圖」是受著作權保護的,那麼問題就會很大。
四、小結
在這個個案的討論中,有幾個點是非常值得注意的:
1.具有流程、畫面設計、剪輯、攝播等的「運動賽事轉播內容」是受著作權保護的,而這個「運動賽事轉播內容」的著作權人通常是取得拍攝轉播賽事的單位(例如愛爾達);所以,國內的新聞台是在向愛爾達取得授權後,才有轉播由愛爾達拍攝的「運動賽事轉播內容」的權利,這也就是為什麼其他未取得愛爾達授權的新聞台,只能無畫面的報導賽事進度的原因。
2.現今運動賽事的拍攝乃至於轉播的過程中,會應用許多的科技技術、裝置及系統,其中不乏包含所謂的AI,是以,其所產出的結果是否均受著作權保護之判斷,確實也會更複雜些,但我個人認為從創作者的角度及立場,這些並不難克服,當然這些可能會涉及到內容的流暢程度、後製結果及內容的完整性,但應該是可以從預先的規劃及過程中的執行去解決每一個可能有爭議的環節。
3.賽事進行的過程中,常有許多珍貴或有趣的畫面會被利用,而除了轉播單位及其授權的單位之外,其他人要利用這個畫面(例如發佈在社群平台),在未取得著作權人授權的情況下,則要特別注意可能會構成侵害著作權的風險。
4.千萬不要認為「大家都這樣,所以我也可以」,基本上這是非常有風險的認知哦。
五、前面講那麼多,還是要衡平的補充一下
如同前述,是以「判斷原畫面是由 AI 產生,所以並不屬於現行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創作」來討論,但如果原創作者能舉證其實際上還是應該屬於「人為」的創作成果,那麼,就應該回到「創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權」的基礎上做討論。
責任編輯:A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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