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由余宛如國會辦公室提供。
《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3 日三讀修正通過,增訂鼓勵「天使投資」內容,經濟部工業局亦於近日預告配套子法。但立法委員余宛如、賴瑞隆委員於 3 日召開公聽會,反應子法對「高風險新創」定義過於嚴苛,違背母法本意。
《產業創新條例》中,讓個人投資創立 2 年內新創企業,單一公司逾 100 萬元者,持滿 2 年,得就投資金額 50% 內自個人綜合所得稅得減免,上限 300 萬元。但依據此預告的《個人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適用所得減除辦法》草案,新創要通過「所有之技術或商業模式具創新性及發展性」、「開發或提供之產品、勞務或服務有潛力產業化或商業化」、「團隊需具有持續創新與開發能力」、「可提供目標市場新解決方案或創造新需求」、「團隊需具備有將其產品、勞務或服務市場化之能力」等重重項目,才能被視為「高風險新創」。
長期關注新創環境改善的余宛如委員強調,台灣創意環境不友善的最大問題,便是缺乏投資早期資金,而天使投資往往是早期資金的主力來源。本來滿心歡喜《產業創新條例》的修正,能夠藉由折抵個人稅負,帶動國內的天使投資風氣。這樣嚴苛的條件,根本很難讓多數新創被認定為高風險新創,更遑論協助投資人獲得稅負獎勵。
經濟專業的賴瑞隆委員則表示,台灣一直以新加坡等國家為標竿。原本母法的作法預期將會使台灣的投資稅減降至 1:3,比新加坡的 1:2.5 更優惠、寬鬆,可以說是一大跳躍。但是子法在新創認定與文件申請上稍嫌狹隘,建議經濟部能更加鬆綁,聆聽業界意見。
台灣天使投資協會秘書長蘇拾忠也附和,原本預估《產業創新條例》修法對於新創產業的效益,將會吸引很多「天使下凡」,未來 3 年會刺激 100 個個人俱樂部型的投資,渴望導入 60 億元的資金。但依據現在的子法,可能連 30 億元都無法吸引。原本即將起飛的台灣經濟,將持續黯淡。
余宛如與賴瑞隆委員主張,經濟部工業局應當確實參考新加坡、以色列、英國等相關國家的天使投資稅負鼓勵機制。對於新創機關的認定不應該採取這樣嚴苛而充滿主觀意識的認定方式,應該效仿上述國家採取負面禁止表述。例如,英國就僅要求「業務內容合法」、「確保對方是早期新創公司」與「避免政府資源重複資源投入」等項目,並不會介入要求公司的營運、研發等。
另外,兩位委員也要求應當簡化申請流程與修改審議委員組成。余宛如委員認為,新創公司步調快速,時常要調整方向等。花太多時間在文書作業上,對於新創是負擔,也對國家實際幫助有限。而賴瑞隆委員則表示,有財會人員、產業學者在審查會議利益雖然良善,但這兩者其實新創經驗都有限,是否有實質效益,有關單位應該要再評估。
經濟部工業局表示,目前預告的《個人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適用所得減除辦法》草案乃是基於避免有心人士刻意藉此逃稅,故較為謹慎。之後將會根據各方意見,再行修訂,以維持獎勵投資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