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置監察人。但是許多人對於“監察人”這個角色並不瞭解,往往隨便找個人頭掛名,或是找個聽話/沒意見/搞不清楚狀況的朋友擔任,造成監察人的設置流於形式,無法發揮監督功能。然而依據公司法的精神,監察人制度有其含義與價值,應可對公司作出貢獻。以下說明分為兩部份,首先簡單說明被選任為監察人之基本要件及限制與監察人之重要職權及行使方式,再透過案例討論監察人應具備那些特質。
被選任為監察人之基本要件及限制與監察人重要職權及行使方式
- 基本要件及限制
- 有行為能力,不以股東身分為必要 (公 216 IV) 。
- 若兩人以上,其中至少一人在國內有住所,但不以具有我國籍為要件 (經濟部 790917 商第 216889 號) 。
- 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公 222)
- 無特定不良紀錄 [1](公 216 IV5 準用公 30) 。
- 重要職權及行使方式:
(1) 重要職權
- 一般監督權: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 (公 218 I) 。
- 隨時調查權: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並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公 218 II) 。
- 監督董事執行業務: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公 218-2) 。
- 召集股東會:為公司利益必要時 (公 220) 。
(2) 行使方式
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不必徵得其他監察人之同意 (經濟部 880708 商第 88213833 號) 。
案例
決定好 股權 , 利潤分配 跟 退場機制 後,Ted 與 Nat 的下一個任務是選擇一個合適的監察人。
“我們兩個不能自己當監察人,因為我們都為公司工作,也有領薪水”,Ted 說。
“的確,自己監督自己的工作也不太符合邏輯…那勢必要找外面的人來擔任了。我叔叔也是一位創業家, 經營一間小有規模的貿易公司,你覺得怎麼樣?” ,Nat 說。
“恩,我相信以他的經驗,應該能提供我們許多寶貴建議…但是你叔叔行事風格怎麼樣?”,Ted 問。
“唉…其實我小時候很受不了他,因為他常常來我家突襲檢查我的電腦,如果發現安裝遊戲,就會把遊戲通通刪掉,把我臭罵一頓,叫我專心唸書”,Nat 說。
“這樣好像有點可怕ㄟ…你知道監察人都可以單獨行使職權嗎?你叔叔如果擔任我們公司監察人,他可以隨時單槍匹馬衝進辦公室要求我們提供一堆帳簿表冊;還有,他也可以三不五時就召開股東會,把我們集合起來訓話。這樣好嗎?”,Ted 擔心的說。
“依他的個性, 可能性滿高的”Nat 回想起小時候整天提心弔膽, 聽到門鈴就全身發抖的感覺。
“那…還是換一個吧。我認識一位律師, 我想他可以當我們法律方面的監督, 如果我們的策略不合法, 他可以幫我們指出來, 阻止我們繼續進行”,Ted 說。
“我也認識一位會計師, 他可以幫我們監督帳務處理及稅務方面是否符合法規”,Nat 說。
“我還認識一位教 iOS 程式設計的老師, 他三年前就創業從事應用程式的開發, 人也滿熱心的, 或許他願意給我們一點建議”,Ted 說。
“好, 那我們就分頭去問問看他們的意願。如果公司可以邀請到這些人擔任監察人, 我們經營起來也會比較安心。”,Nat 說。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者。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三、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